新疆: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序号7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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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和专项建设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和资金投向;
(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
(六)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建设资金落实;
(十)所有材料手续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单位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一式三份);
(二)项目咨询评估意见或行业审查意见;
(三)可研文本或项目建议书文本:编制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四)用地手续:土地证或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手续:环保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环评影响审批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立项无需提供);
(六)资金证明文件:利用自有资金的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利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性文件;利用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
(七)规划选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立项无需提供);
(八)由我委环资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登记相关手续及招标基本情况表(申请立项无需提供);
(九)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1、受理: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提出审批申请,交相关业务处室预处理并经处长签字后交委办公室,委领导签批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2、审核: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签报请示委领导。委领导同意后出具委托评估函,中介机构完成评估后,提交评估报告。
3、审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专项规划要求,研究通过后,起草项目立项或可研批复文件,经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签后及相关处室会签后,送办公室呈分管主任签发。
4、送达:文件印制完毕后,承办人通知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相关部门领取项目审批文件或邮寄送达。 |
办理期限 |
正式受理项目可研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立项为10个工作日内)均不含委托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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